在CPA考試中《經濟法》是比較重要的考試科目,在備考中考生應全面學習每一個知識點。下面總結了CPA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分類,希望對考生的備考有所幫助。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將合同分為不同的種類。合同的分類有助于正確理解法律、訂立和履行合同,有助于正確地適用法律處理合同糾紛,還可對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促進作用。通常,在立法與合同法理論上對合同作以下分類: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是否對合同規定有確定的名稱與調整規則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規定了確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又稱典型合同。如《民法典》合同編在第二分編中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各類合同。無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規定有確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在于法律適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第二分編中關于該種合同的具體規定。對無名合同則只能在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的同時,參照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第二分編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執行。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相互負有對價義務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此處的對價義務并不要求雙方的給付價值相等,而只是要求雙方的給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牽連的關系即可。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價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在于: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的給付義務具有依存和牽連關系,故雙務合同中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和風險負擔的問題,而單務合同則無這些問題。
(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成立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還要其他現實給付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有實際交付標的物或者有其他現實給付行為才能成立的合同。確認某種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必須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有約定。常見的實踐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定金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合同、質押合同不再是實踐合同。
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在于:除了兩種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實踐合同中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給付義務的違反不產生違約責任,至多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還可以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等類型,關于這幾種分類的意義在本書第二章中有闡述,此處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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