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7 10:09:55|已瀏覽:185次
機電工程項目施工管理
一、機電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
1、機電工程招標管理及要求
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 發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 3 日前,或者 投標截止時間至少 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
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 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 2% 。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2、機電工程投標管理及要求
投標人少于 3 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3、機電工程開標與評標管理要求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投標人少于 3 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 5 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機電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分包合同的履行與管理
總承包方對分包方及分包工程施工,應從施工準備、進場施工、工序交驗、竣工驗收、工程保修以及技術、質量、安全、環保、進度、工程款支付、工程資料等進行全過程的管理。
總承包方或其主管部門應及時檢查、審核分包方提交的分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保證措施、安全保證體系及措施、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統計報表、工程款支付申請、隱蔽工程驗收報告、竣工交驗報告等文件資料,提出審核意見并批復。
2、分包方的履行與管理
分包單位不得再次把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
分包方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編制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并報總包方審核。
分包方按總承包方的要求,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進度計劃、預算、結算。
及時向總承包方提供分包工程的計劃、統計、技術、質量、安全、環境保護和驗收等有關資料。
發生安全或傷亡事故,分包方應立即通知總包方代表和總包方安監部門
3、合同索賠
成立的前提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商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商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商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不可抗力的處理方式: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分析是否造成實際的工期損失(看影響的工作是否在關鍵線路上?若在非關鍵線路上,是否超過工期總時差?)
關鍵線路上是可以索賠工期的,但非關鍵線路,要看工期延誤的天數是否超過了總工期,超過,可以索賠,未超過,不能索賠。
三、機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1、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 5 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 50kW 及以上者,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在臨電工程開工前編制完成。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 5 臺以下和設備總容量在 50kW 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和電氣防火措施。
施工組織總設計是編制單位工程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依據。
2、施工方案編制內容
工程概況、編制依據、施工安排、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準備與資源配置計劃、施工方法及工藝要求、質量安全保證措施等基本內容。
3、超危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后的修改要求
(1)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專家論證后結論為 " 通過 " 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
(2)結論為 " 修改后通過 " 的,專家意見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并履行有關審核和審查手續后方可實施,修改情況應及時告知專家。
(3)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 " 不通過 " 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重新組織專家論證。施工方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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