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9 08:52:17|已瀏覽:172次
一、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內涵
(一)《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基本藥物的界定
1.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
2.劑型適宜;
3.價格合理;
4.能夠保障供應;
5.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
(二)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目標
1.提高群眾獲得基本藥物的可及性,保證群眾基本用藥需求;
2.維護群眾基本醫療衛生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3.改變醫療機構“以藥補醫”的運行機制,體現基本醫療衛生的公益性;
4.規范藥品生產流通使用行為,促進合理用藥,減輕群眾負擔。
重點強化基本藥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應、優先使用、保證質量、降低負擔”的功能定位。
(三)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職能
1.“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
2.“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
3.“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范圍、程序和工作方案;
4.“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
1.遴選原則:
“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并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
2.基本藥物遴選范圍:
①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應當是《中國藥典》收載的,“衛健委、國家藥監局”頒布藥品標準的品種。
②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獨家生產品種。不需要單獨論證的是:急救、搶救用藥
3.不能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的范圍:
①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
②主要用于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
③非臨床治療首選的;
④因嚴重不良反應,國藥監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
⑤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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