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支付的相關確認和計量原則
(一)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1.換取職工服務
(1)立即可行權
應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將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計入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
(2)非立即可行權
①授予日:不進行會計處理;
②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
基礎,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計入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
2.換取其他方服務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提供的服務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優先采用其他方所提供服務在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將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如果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企業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將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
(二)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1、立即可行權
(1)應當在授予日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費用,同時計入負債。
(2)在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和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將其變動計入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非立即可行權
(1)授予日:不進行會計處理;
(2)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計入負債(應付職工薪酬)。
(3)在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和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將其變動計入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二、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
股份支付中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基礎。
一些股份和股票期權并沒有一個活躍的交易市場,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考慮估值技術。通常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確定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并根據股份支付協議的條款的條件進行調整。
1、對于授予職工的股份
(1)企業應按照其股份的市場價格計量;
(2)如果其股份未公開交易,則應考慮其條款和條件估計其市場價格。
2、對于授予職工的股票期權
(1)按照條款和條件相似的交易期權的市場價格計量;
(2)因其通常受到一些不同于交易期權的條款和條件的限制,因而在許多情況下難以獲得其市場價格。如果不存在條款和條件相似的交易期權,就應通過期權定價模型來估計所授予的期權的公允價值。
相關計算公式:
期權公允價值=內在價值+時間價值
內在價值=股票市場價值-行權價格
三、可行權條件的種類、處理和修改
1、可行權條件的概念
可行權條件是指能夠確定企業是否得到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且該服務使職工或其他方具有獲取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權益工具或現金等權利的條件。反之,為非可行權條件。
在滿足可行權條件之前,職工或其他方無法獲得股份。
2、可行權條件的分類
可行權條件包括服務期限條件和業績條件。
(1)服務期限條件
是指職工或其他方完成規定服務年限才可行權的條件,如連續服務3年等。
(2)業績條件
業績條件是指職工或其他方完成規定服務期限且企業已達到特定業績目標才可行權的條件,具體包括市場條件和非市場條件。
①市場條件
是指行權價格、可行權條件以及行權可能性與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相關的業績條件。如最低股份增長率、股東報酬率。
②非市場條件
是指除市場條件之外的其他業績條件,如凈利潤增長率、最低盈利目標和銷售目標。
3、可行權條件的修改
通常情況下,股份支付協議生效后,不應對其條款和條件隨意修改。
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修改授予權益工具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為取得更佳的激勵效果 ,有關法規也允許企業依據股份支付協議的規定,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但應當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條款和條件的有利修改
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企業應按照權益工具公允價值增加相應地確認取得服務的增加。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權益工在修改日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
②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數量,企業應將增加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相應地確認為取得服務的增加。
③如縮短等待期、變更或取消業績條件(非市場條件,考慮修改后的可行權條件。
(2)條款和條件的有利修改
①如果修改減少了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企業應當繼續以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取得服務的金額,而不應考慮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減少。
②果修改減少了授予的權益工具的數量,企業應當將減少部分作為已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取消來進行處理。
③如延長等待期、增加或變更業績條件 (非市場條件),企業在處理可行權條件時,不應考慮修改后的可行權條件。
4. 取消或結算
(1)應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立即確認原本應在剩余等待期內確認的金額。
(2)在取消或結算時支付給職工的所有款項均應作為權益的回購處理,回購支付的金額高于該權益工具在回購日公允價值的部分,計入當期費用。
(3)如果向職工授予新的權益工具,并在新權益工具授予日認定所授予的新權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權益工具的,企業應以與處理原權益工具條款和條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對所授予的替代權益工具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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