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6 10:53:16|已瀏覽:454次
帶你秒懂會計收入五步法
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 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有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 合同的存在是企業確認客戶合同收入的前提,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一經簽訂, 企業即享有從客戶取得與轉移商品和服務對價的權利,同時負有向客戶轉移商品 和服務的履約義務。
【提示】收入確認的前提條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五項條件 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 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 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 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 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 或金額;
• 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識別合同中的各單項履約義務
收入確認五步法 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 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有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 合同的存在是企業確認客戶合同收入的前提,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一經簽訂, 企業即享有從客戶取得與轉移商品和服務對價的權利,同時負有向客戶轉移商品 和服務的履約義務。
•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承諾。
• 企業應當將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或者商品的組合)的承諾以及向客戶轉 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提示】不可明確區分的情況: 需提供重大服務以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
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不包括企業代 第三方收取的款項(如增值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
• 合同條款所承諾的對價,可能是固定金額、可變金額或兩者兼有。
【提示】可變對價 例: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等 限制: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 轉回的金額 【提示】重大融資成分: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 付金額(即:現銷價格)確定交易價格
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 當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時,需要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分攤的方法是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企業 向客戶單獨銷售商品的價格)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 當企業將商品轉移給客戶,客戶取得了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意味著企業履行了合 同履約義務,此時,企業應確認收入。
• 企業將商品控制權轉移給客戶,可能是在某一時段內(即履行履約義務的過程中) 發生,也可能在某一時點(即履約義務完成時)發生。
•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首先判斷履約義務是否滿足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條件, 如不滿足,則該履約義務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
• 需關注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于合同各方均有權單方面終 止完全未執行的合同,且無須對合同其他方做出補償,企業應當視為該合同不存在
• 判斷合同的商業實質從是否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的角 度考慮。如兩家石油之間相互交換石油以便滿足各自不同地點客戶的需求的合同, 因其不具有商業實質不應當確認收入
• 新合同交易價格應當為原合同交易價格中尚未確認為收入的部分加上合同變更中 客戶承諾的新增對價金額。
• 企業未履行合同而應該展開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 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
• 企業代第三方的款項以及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不計入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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