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7 09:35:20|已瀏覽:299次
“建設工程造價糾紛”是指工程建設當事人因對工程招標文件、合同約定、變更簽證、計價依據執行、造價調整調整等不同認識引起的造價糾紛。
當然,具體涉及造價糾紛時多會是多種原因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多種糾紛類型糅合在一起,需要認真思索、分析和對待。
發生這些質量問題,多半是一些未請監理的工程或家庭裝修項目,也有個別項目是由于監理單位未能很好地負起監督責任造成的。
碰到此類問題對于不太嚴重的一些質量問題只能按合格工程進行工程計費,留給原、被告雙方在法院庭審時,對工程造價的打折進行協商、調解,最后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
對于嚴重的工程質量問題,雙方相持不下時,只能暫時中斷工程造價糾紛的處理工作,等待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和修復意見出來后,再做工程造價的糾紛處理。
1、糾紛對企業的影響
【依據 1-1-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 149 號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
(一) 建設項目建議書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 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并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定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2、化解糾紛的意義
糾紛的預防是指約定前或履行過程中采取的各種防止糾紛發生的措施。糾紛是不正常情況,不但影響了雙方的友好合作,而且影響了合同的履行。
一旦發生糾紛,處理起來必然會消耗精力和財力,增加負擔。因此,事先采取各種預防措施是避免產生糾紛的有效方法。預防措施的采取同時也是一種自我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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