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3 16:27:58|已瀏覽:304次
特點:
(1)成分相同的藥品,不同國家、不同廠家生產,商品名不同。
(2)商品名由制藥企業自己選擇,可以注冊和申請專利保護,只能由該藥品的擁有者和制造者使用。
(3)不能暗示藥物的療效和用途,且應簡易順口。例如:不同藥廠生產的含有對乙酰氨基酚的復方制劑,其商品名有百服嚀、泰諾、必理通等 。
2.藥品的通用名
特點:
3.藥物的化學名(1)有活性的物質,而不是最終的藥品,是藥學和醫務人員使用的共同名稱。
(2)不受專利和行政保護,一個藥物只有一個通用名。
(3)是藥典中使用的名稱。例如:百服嚀、泰諾林、必理通,均標有通用名對乙酰氨基酚。
特點:
(1)參考國際純化學和應用化學會(IUPAC)公布的有機化合物命名原則及中國化學會公布的“有機化學物質系 統命名原則(1980年)“”進行命名。
(2)美國化學文獻(CA)為藥品化學命名的基本依據之一。例如:通用名:硝苯地平控釋片;其商品名:拜新同、欣然等;其化學名稱為:2,6-二甲基-4-(2-硝基苯基)-1,4-二氫-3,5-吡啶二甲酸二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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