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0 15:51:20|已瀏覽:175次
經濟法考點匯總
知識點1: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
關于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我們給大家講解了五個構成要點。
首先,第一轉讓人在形式上一定是票據權利人,這個只是形式上,實質上您是沒有處分權的。第三個條件,我們受讓人依據票據法的規定轉讓方式來取得了票據。第四,受讓人必須是善意且沒有重大過失的,換句話說,如果是由于欺詐、脅迫、盜竊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肯定是不能取得票據權利的。
另外,如果您是有重大過失也是不能取得票據權利。最后一點,我們還必須要付出相當的一個對價,也就是如果是由于稅收、繼承、贈與這樣合法的方式無償取得票據,但是,您所想要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那咱們的前手本身就是一個無權處分,他就不享有票據權利。
所以那個時候我們沒有付對價的話,也是沒有辦法通過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來取得票據權利的。因此,我們要求收讓人必須要付出相當的一個對價。
滿足了這樣的五個構成要件之后,我們就可以說你構成了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既然是善意取得受讓人取得票據權利,原權利人喪失掉我們的票據權利。此外需要注意,類推適用我們票據權利善意取得制度。
知識點2:票據偽造、變造票據偽造和變造的問題,其實就是兩個層次的問題。從考試的角度來看,偽造是咱們案例分析題的重中之重。但其實這個點非常簡單,大家在考試的時候需要記住一個結論,就是對于票據的偽造,我們這里主要指的是假冒他人名義來進行簽章的這種偽造,這塊如果是假冒他人名義的偽造,對于偽造人和被偽造人,我們通通不承擔票據責任。
對于偽造人而言,雖然我在票據上簽了章,但是我簽的是別人的名和章,所以我們不需要承擔票據責任。那對于被偽造人而言,自始至終我們就沒有在票據上簽過章。所以呢,也不需要承擔票據責任。
接下來就是票據變造。這個點更多的從客觀題的角度盯防一下就可以了。如果是變造前簽章,就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如果是變造后簽章就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如果無法判斷,我們就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如果您是變造人,在票據上簽章了,要對變造后的行為和事項負責,把您解釋為是在變造后的票據行為人。變造的問題從客觀題盯防即可。
知識點3:失票救濟關于追索,我們可以分為到期追和期前追。特別是期前追這一塊,大家稍微去盯防一下客觀題。那我們在行使追索權的時候,除了要遵期提示之外,必須要依法取證,要拿到相應的一個拒付證明。
那接下來再來看一下追索對象,追索對象里面,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通通都屬于追索對象。那在追索的時候,我們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的一個人,數個人或者是全體來行使追索權。最后,我們的追索金額其實呢包括了票據金額,利息和費用這三塊。
知識點4:匯票背書匯票背書的問題,首先,在背書里面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一個是被背書人名稱、一個是背書人簽章。其中,被背書人名稱,我們是可以授權補記的。緊接著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咱們的背書日期。
如果沒有記載背書日期,我們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進行背書的。如果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四個大字,那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背書附條件,所附條件的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如果涉及到部分背書和分別背書,這個時候背書是無效的。緊接著就是背書轉讓的一個效力,首先一方面,通過背書的轉讓行為,我們實現了票據權利的轉移,將背書權利轉讓給了被背書人。
另外一塊是權利的擔保。也就是背書人當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的時候應該向持票人清償規定的金額和費用,但也有例外。比如說,如果我們記載的不得轉讓,這肯定是一個例外。一個比較新鮮的點就是類似于繞口令一樣的規則:如果持票人為出票人的,我們對其前手沒有追索權,如果持票人為背書人,我們對其后手沒有追索權。這個點需要大家注意。
之后是票據貼現的問題,票據貼線只有經過批準的符合資質的金融機構來做,才是允許的。如果是其他的組織或者是個人,會涉及到非法貼現的問題。請大家特別盯準,非法貼現,我們這個背書行為,它是無效的。非法貼現,它其實是可以和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制度關聯起來打一個組合拳的。
所以今年,在案例分析題這兒一定是重中之重來進行盯防。接下來就是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的問題,那這兩種非常特殊的一個背書的形式,大家稍微去盯防一下,更多的來盯防一下客觀題就可以了。
知識點5:匯票承兌(遠期匯票適用)
預票承兌的知識點首先請大家明確,它針對的一定是遠期匯票。所以,一上來就是遵期提示的問題,我們提示承兌期限。如果是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一定的是在匯票到期日前來進行承兌。
那如果是見票后定期付款,是出票日起的一個月內來提示承兌。接下來,我們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一定是承兌的字樣再加上簽章。那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承兌日期,如果沒有記載承兌日期,是以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作為承兌日期。承兌附條件,我們是視為拒絕承兌。承兌的一個效力,當付款人承兌了這個匯票之后,就要去承擔到期付款的這么一個責任,咱們就成為了票據的主債務人。
知識點6:匯票保證
首先大家需要結合民法典的學習來關注保證人身份的問題,這個點是今年新增和修訂的。接下來,關于票據保證,我們有三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分別是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以及保證人的簽章。那這塊需要注意,如果保證人沒有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的字樣,而是另行去簽訂了一個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這時,它不屬于票據保證,但是他有可能具有民法上保證的一個效力。
接下來是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塊如果是被保證人沒有記載,那我們就看這個票有沒有被承兌,如果是承兌了的,以承兌人作為被保證人。如果這個票還沒有被承兌,這個時候我們是以出票人作為被保證人。
那緊接著就是保證日期,如果沒有記載保證日期的話,以出票日期作為保證日期。緊接著保證附條件,如果是保證附條件,不影響對匯票的一個保證責任的承擔。最后就是保證的效力,它就使得保證人成為了票據債務人。這里請大家注意一下,特別是保證效力,它其實是具有一個獨立性的。
知識點7:匯票的追索權
關于追索,我們可以分為到期追和期前追。特別是期前追這一塊,大家稍微去盯防一下客觀題。那我們在行使追索權的時候,除了要遵期提示之外,必須要依法取證,要拿到相應的一個拒付證明。
那接下來再來看一下追索對象,追索對象里面,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通通都屬于追索對象。那在追索的時候,我們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的一個人,數個人或者是全體來行使追索權。最后,我們的追索金額其實呢包括了票據金額,利息和費用這三塊。
本文由培訓無憂網恒企會計課程顧問老師整理發布,更多課程信息可關注注冊會計師培訓或添加老師微信:15033336050
注:尊重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和鏈接 http://www.dedgn.cn/news-id-8756.html 違者必究!部分文章來源于網絡由培訓無憂網編輯部人員整理發布,內容真實性請自行核實或聯系我們,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關注注冊會計師頻道查看更多,了解相關專業課程信息您可在線咨詢也可免費申請試課。關注官方微信了解更多:150 3333 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