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2 10:42:04|已瀏覽:230次
工程結算
工程結算是指發承包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合同工程實施中、終止時、已完工后的工程項目進行的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一般工程結算可以分為定期結算、分段結算、年終結算和竣工結算等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是指工程項目完工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發承包雙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對所完成的工程項目進行的合同價款的計算、調整和確認。
1、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和審核
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依據
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由發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核對。工程竣工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有: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及各專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范;
(2)工程合同;(7)其他依據。
工程竣工結算的計價原則
在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應當規定的計價原則:
(1)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依據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計算。
(2)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應依據合同約定的項目和金額計算。
(3)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計日工應按發包人實際簽證確認的事項計算;
2)暫估價應按發承包雙方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的相關規定計算;
3)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合同約定金額計算,如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
4)施工索賠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事項和金額計算;
5)現場簽證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簽證資料確認的金額計算;
6)暫列金額應減去工程價款調整(包括索賠、現場簽證)金額計算,如有余額歸發包人。
(4)規費和增值稅應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
竣工結算的審核
(1)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核。
(2)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3)發包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核對竣工結算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核對完畢,核對結論與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不一致的,應提交承包人復核,承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同意核對結論或不同意見的說明提交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4)接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從事竣工結算審核工作通常應包括下列三個階段:準備階段、審核階段、審定階段。
(5)竣工結算審核的成果文件應包括:1)竣工結算審核書封面;2)簽署頁;3)竣工結算審核報告;4)竣工結算審定簽署表;5)竣工結算審核匯總對比表;6)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匯總對比表;7)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匯總對比表等。
(6)竣工結算審核采用全面審核法,除委托咨詢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采用重點審核法、抽樣審核法或類比審核法等其他方法。
質量爭議工程的竣工結算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時,應按以下規定執行:(1)已經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2)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爭議的部分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后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2竣工結算款的支付
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
承包人應根據辦理的竣工結算文件,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該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1)竣工結算合同價款總額;(2)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3)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4)實際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金額。
發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后約定期限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
支付竣工結算款
發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后的約定期限內,按照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結算款。3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發包人除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價款,還應支付下列金額:
(1)合同中約定應由發包人承擔的費用。
(2)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項目應付價款
(3)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
(4)承包人撤離現場所需的合理費用,包括員工遣送費和臨時工程拆除、施工設備運離現場的費用。
(5)承包人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預期開支的任何合理費用,且該項費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項支付之內。
違約解除合同
(1)承包人違約
(2)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4、最終結清最終結清,是指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終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規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質量合格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結清全部剩余款項的活動。
5、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處理
質量保證金的含義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 號)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及管理
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7] 138 號)中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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