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監理師考證培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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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天津市注冊監理師考試培訓
注冊監理師考證培訓班
監理工程師相關政策:
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建設部建筑監理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一)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設部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
(三)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所稱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大師格證書(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證書注冊以后,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2、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 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二)對于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且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目標控制》兩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 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 家教育部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一般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詳細信息以各地區具體規定為準。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可報名參加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香港、澳門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
監理工程師考試通過以后,請考生攜帶相關材料,到各報名點或其他指定地點辦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一般在成績公布2~3個月后陸續領取,屆時請關注各省的人事考試中心網站證書領取欄目即可,亦可關注網校監理工程師頻道證書領取欄目信息
個人領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或成績單領取(成績單在查詢成績時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單位)代領:憑代領人及持證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個別省禁止他人代領)
攜帶資料:
領取須持本人身份證(護照或駕照)原件、成績單、準考證原件。若代領,代領人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證件。(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要求以當地規定為準)